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刘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41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刘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刘卫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41号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绵阳涪城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727803991。负责人:尤琴,该分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庆,四川高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四川高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刘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