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赵树合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28民初5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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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86号案件名称
黄健、赵树合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健;赵树合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28民初5386号原告:黄健,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柱妃,系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合,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黄健诉被告赵树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柱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树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68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无意添加了被告的微信好友。2021年4月29日,原告因向案外人购买活鸭而需支付货款76860元,但原告错将该笔货款转给了被告,被告随即收取了该笔款项。2021年5月1日,原告才发现自己大意转错账给被告,便要求被告返还该笔转账。被告同意返还并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1日向原告转回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40000元,尚有36860元至今未返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剩余不当得利,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并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五份。被告赵树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答辩称,被告通过微信接收原告转账是事实,被告已经退还40000元,剩余36860元没有退还系因原告说话太不客气,被告同意再退还3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微信好友。2021年4月29日,原告黄健不慎将钱款7686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被告赵树合,但双方并无此经济往来。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赵树合通过微信已经退还原告黄健款项40000元,尚有款项36860元未及时退还。原告黄健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诉。上述事实由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赵树合微信接收原告黄健转账7686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已经返还40000元,尚有款项36860元未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款项36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不当得利起因系原告自身操作错误造成,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说话太不客气退还30000元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树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健返还款项36860元。二、驳回原告黄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5元,由被告赵树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365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 凭书 记 员 何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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