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远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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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远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远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486号之一被执行人:田远贵,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田远贵罚金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田远贵强制执行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10日、7月5日、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田远贵有少量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被执行人田远贵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田远贵有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远贵的相关银行帐户,并于2021年9月1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田远贵的银行帐户存款418元,此款已缴存财政。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田远贵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的房产(产权证编号:P××5)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现被执行人田远贵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田远贵,加之本案执行标的与查封的房产价值相差较大,故对查封被执行人田远贵的房产暂缓处置。因被执行人田远贵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田远贵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田远贵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田远贵,加之本案执行标的与查封的房产价值相差较大,故对查封被执行人田远贵的房产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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