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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霞、冀春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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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46号
  • 案件名称

    李凤霞、冀春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李凤霞;冀春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4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霞,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冀春霖,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李凤霞与被执行人冀春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新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凤霞,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不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冀春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不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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