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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张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4民初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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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4民初4462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张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张安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4民初4462号原告: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5667882H。住所地: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三号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正安天下一期。法定代表人:李德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系重庆华升(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21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张安华已去世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且其亲属已代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安华已去世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且其亲属已代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广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 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远喻书 记 员  雷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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