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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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7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王鹏;胡瑞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赵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长雄,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胡瑞瑞,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鹏、胡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笙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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