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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万、何国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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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4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家万、何国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家万;何国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家万,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何国立,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朱家万申请执行何国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已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只要求法院冻结工资账户,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何国立名下未发现房产信息。3.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何国立名下无车辆。4.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国立名下持有股票。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1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国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家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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