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与刘成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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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302号案件名称
王岳与刘成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岳;刘成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1302号原告:刘成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XXXX2122437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5016853,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刘成田与被告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青峰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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