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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迪与葛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3101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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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1455号
  • 案件名称

    陈阿迪与葛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阿迪;葛小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陈阿迪,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葛小龙,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陈阿迪与葛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9)湘31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9月6日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执行费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31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思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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