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阿迪与葛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3101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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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1455号案件名称
陈阿迪与葛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阿迪;葛小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陈阿迪,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葛小龙,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陈阿迪与葛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9)湘31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9月6日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执行费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31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思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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