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郭虎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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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12号案件名称
张丽、郭虎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丽;郭虎子;雷王鹏;张丽;郭虎子;张茸;雷战国;陈莉;雷战国;张茸;雷王鹏;陈莉;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912号 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渭澄证执字第0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雷某乙、陈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写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公证处(2021)陕渭澄证执字第034号执行证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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