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5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553号案件名称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黎金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553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曾垚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被告:黎金彩,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正心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7号 下一篇 张丽、郭虎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