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心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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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7号案件名称
方正心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方正心;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7号原告:方正心,男,194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方正心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方正心、被告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瑞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正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710.40元。事实和理由:方正心1989年进入金泰集团公司工作,2006年退休。退休时方正心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8710.4元、医保费用100元,现要求金泰集团公司返还。金泰集团公司辩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金泰集团公司同意承担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为6387.4元,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额2323元,应由方正心承担。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1.方正心于1988年进入金泰集团公司工作,于2006年8月退休。方正心2006年9月13日补缴社会保险费8710.4元,其中单位缴纳额6387.4元,个人缴纳额2323元。2.2021年8月4日,方正心为申请人,以金泰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8710.4元;2.支付借款医保费用1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299号仲裁决定书,以方正心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方正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方正心曾为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故方正心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金泰集团公司应当将单位应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6387.4元支付给方正心。本院对方正心超出上述款项数额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正心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638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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