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亮、吴旭恋等应小妙英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5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福亮、吴旭恋等应小妙英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福亮;吴旭恋;应小妙英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福亮,男,1948年07月09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旭恋,男,1948年09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无职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小妙英,女,1953年02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福亮与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5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福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福亮161183.2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6.5元、执行费23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吴旭恋、应小妙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旭恋在本院(2020)浙1024执2596号案件中48903元债权,依法进行了提取向申请人发放。此外,二被主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福亮。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旭恋、应小妙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5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昌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明禄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688号 下一篇 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冀0184执1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