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禄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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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1688号案件名称
李明禄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明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1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禄,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10层1110-08。法定代表人:邢文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明禄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方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羽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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