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4民初4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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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4民初4277号案件名称
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4民初4277号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9645492XA。住所地:遵义市正安县正安大道文昌社区七小区七鑫未来世界一期二组团B4栋一层。法定代表人:贾水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黎丹,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21年9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 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远喻书 记 员 雷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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