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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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130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帅;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130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789号万达广场2F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K4A87C。负责人:陈霞。原告李帅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华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婧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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