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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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740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90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划拨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 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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