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7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740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90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划拨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 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