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权文、李祥松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01执恢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向权文、李祥松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权文;李祥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向权文,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保靖县。被执行人:李祥松,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向权文与被执行人李祥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祥松未按照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吉首市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被执行人李祥松于2021年8月25日支付向权文37000元;剩余83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李祥松于2021年8月26日付清。三、申请执行人向权文同意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李祥松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四、若被执行人李祥松未按以上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权文将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0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春海、刘娟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723号 下一篇 曹永生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