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春海、刘娟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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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723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春海、刘娟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贺春海;刘娟利;何中康;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723号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6U62CD60。法定代表人:王利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新宁,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春海,男,汉族,住蓝田县,农民。被告:刘娟利,女,汉族,住蓝田县,农民。被告:何中康,男,汉族,住蓝田县,居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春海、刘娟利、何中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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