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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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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50号-01C区、203。法定代表人:宋大龙,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志,男,该公司学习顾问。被告:王皓宇,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皓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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