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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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案件名称
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皓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287号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50号-01C区、203。法定代表人:宋大龙,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志,男,该公司学习顾问。被告:王皓宇,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皓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文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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