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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雷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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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
  • 案件名称

    汪荣雷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汪荣雷;李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原告:汪荣雷。被告:李林。原告汪荣雷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汪荣雷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汪荣雷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欢林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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