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荣雷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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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案件名称
汪荣雷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汪荣雷;李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34号原告:汪荣雷。被告:李林。原告汪荣雷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汪荣雷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汪荣雷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欢林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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