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3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380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3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麻会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发祥、郭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40号之二 下一篇 北京市景达顺建筑模架租赁站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