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某、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38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3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麻会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