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发祥、郭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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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40号之二案件名称
邱发祥、郭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邱发祥;郭晓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发祥,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晓红,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发祥与被执行人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本院于2020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晓红名下位于岳塘区房产,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邱发祥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发祥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晓红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吴秀琼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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