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华与刘桂秀、胡国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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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031号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刘桂秀、胡国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小华;刘桂秀;胡国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031号原告:刘小华,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祺,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秀,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胡国良,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刘小华与被告刘桂秀、胡国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同年8月31日,原告刘小华以双方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永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凤燕代理书记员 刘海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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