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国与石珉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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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004号案件名称
唐文国与石珉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文国;石珉洁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国,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珉洁,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珍妹(系石珉洁之母),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文国因与被上诉人石珉洁承租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文国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文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文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唐文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常青书记员 谢牝牝书记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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