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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玉良、骆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3执7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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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3执7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玉良、骆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康玉良;骆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3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玉良,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骆军,男,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良与被执行人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康玉良执行款2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玉良与被执行人骆军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823民初5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3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玉良,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骆军,男,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玉良与被执行人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康玉良执行款2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玉良与被执行人骆军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823民初5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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