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赵璟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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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博、赵璟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博;赵璟卓;马海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申请人:马海荣,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凯,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璟卓,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博,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马海荣与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名下价值361188.03元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马海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海荣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名下价值361188.03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敏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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