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敏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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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314号案件名称
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敏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敏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314号 原告: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501266800。 法定代表人:潘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则华,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敏生,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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