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 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法定代表人:汪香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男,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锋,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瑞安市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敏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314号 下一篇 黄龙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1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