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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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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4982号 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法定代表人:汪香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男,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锋,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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