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锋、郭小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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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45号案件名称
郭小锋、郭小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小锋;郭小锋;张宁;张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宁,女性,1988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被执行人:郭小锋,男性,1986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郭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2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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