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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锋、郭小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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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45号
  • 案件名称

    郭小锋、郭小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小锋;郭小锋;张宁;张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宁,女性,1988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被执行人:郭小锋,男性,1986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郭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2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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