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5民初7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25民初759号案件名称
王雄、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雄;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5民初759号原告:王雄,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苗寨乡苗寨新村5号。法定代表人:宗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培莉,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王雄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雄以已与被告河南航建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撤诉。案件受理费31565.68元,减半收取15782.84元,由原告王雄负担。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呼斯乐其木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磊与张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203号 下一篇 郭小锋、郭小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