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冀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9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924号案件名称
张新、冀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新;冀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924号原告:冀某某,男,居民。被告:张某,男,居民。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冀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汪小莉书 记 员 程 娟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