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贤、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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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239号案件名称
王国贤、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国贤;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239号原告:王国贤,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飞,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招银大厦六层整层、四层401、402。负责人:张兴建,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芃,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贤诉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国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颂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宁书 记 员 张智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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