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卡莫首饰保养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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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798号案件名称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卡莫首饰保养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市卡莫首饰保养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798号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卡莫首饰保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荣念国。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卡莫首饰保养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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