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君、管凯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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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99号案件名称
王兴君、管凯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兴君;管凯昌;刘廷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管凯昌,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廷峰,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兴君与被执行人管凯昌、刘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君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兴君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笙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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