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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同辉;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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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35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同辉;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张同辉;被申请人:汪士亮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5号申请人:张同辉,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汪士亮,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同辉与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同辉提供被申请人汪士亮在布尔津县征收办的布尔津县XXXX(不动产证号:XXXX)房屋征收补偿款94200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汪士亮在布尔津县征收办的布尔津县XXXX(不动产证号:XXXX)房屋征收补偿款942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962元,由被申请人汪士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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