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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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2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和;娜仁花尔;哈达巴雅尔;萨如拉;布日古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四道街一段。法定代表人:曹晶,职务: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兰文江,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被执行人:孟和,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花尔,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达巴雅尔,男,1970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如拉,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布日古德,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6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孟和、娜仁花尔、哈达巴雅尔、萨如拉、布日古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和、娜仁花尔、哈达巴雅尔、萨如拉、布日古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萨如拉在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90,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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