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利峰、陈镇林等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
  • 案件名称

    许利峰、陈镇林等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许利峰;陈镇林;朱云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 原告:许利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镇林,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朱云燕,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峰诉被告陈镇林、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许利峰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银花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金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