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利峰、陈镇林等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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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案件名称
许利峰、陈镇林等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许利峰;陈镇林;朱云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636号 原告:许利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镇林,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朱云燕,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峰诉被告陈镇林、朱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许利峰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银花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金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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