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才、张国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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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874号案件名称
冯明才、张国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明才;张国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874号原告:冯明才,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国干,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才诉被告张国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明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明才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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