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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军、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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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423号
  • 案件名称

    张占军、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占军;李玉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8423号 原告:李玉芳,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圪塔村万家焉2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801104240。被告:张占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焦崖窑村二组6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211054217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玉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芳以与被告张占军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玉芳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龙 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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