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军、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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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423号案件名称
张占军、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占军;李玉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8423号 原告:李玉芳,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圪塔村万家焉2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801104240。被告:张占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焦崖窑村二组6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211054217原告李玉芳与被告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玉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芳以与被告张占军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玉芳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龙 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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