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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根宇、袁鸿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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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6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秦根宇、袁鸿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秦根宇;袁鸿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根宇,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袁鸿亮,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根宇与被执行人袁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豫0225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袁鸿亮欠原告秦根宇保证金3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800元。被告袁鸿亮自愿于2021年6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秦根宇保证金3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800元共计36800元。二、原告秦根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340元共计714元,被告袁鸿亮自愿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袁鸿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根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鸿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名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于2021年7月1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故未处置。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秦根宇对本次执行过程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暂无被执行人袁鸿亮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秦根宇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鸿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 楠审判员 蔡雪琴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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