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汉杰、杨茂军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3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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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3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汉杰、杨茂军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毛汉杰;杨茂军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汉杰,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杨茂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毛汉杰与杨茂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汉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5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9.00元未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茂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杨茂军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财产线索;4、本院已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杨茂军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杨茂军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均未全额执行到位;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采取罚款200.00元惩戒措施(已缴纳罚款200.00元)。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持有芦山县康达泥鳅养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予以冻结,因上述公司已停产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股权;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毛汉杰,并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辉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汉杰,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杨茂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毛汉杰与杨茂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汉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5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9.00元未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茂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杨茂军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财产线索;4、本院已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杨茂军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杨茂军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均未全额执行到位;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采取罚款200.00元惩戒措施(已缴纳罚款200.00元)。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茂军持有芦山县康达泥鳅养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予以冻结,因上述公司已停产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股权;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毛汉杰,并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杨茂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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