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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禾清月、霍健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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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958号
  • 案件名称

    甄禾清月、霍健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霍健;霍健;甄禾清月;甄禾清月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958号甄某某、霍某某: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02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归还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霍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私下向其履行案件款2050元(微信转账,包含50元执行费),并在《证明》中注明“余款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以被执行人霍某某的名义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29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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