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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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171号案件名称
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案件缘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171号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住所地河南省息县息州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806890900XG。法定代表人:罗伟,该所所长。被告:申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诉被告申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4元,由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负担。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双双书 记 员 魏前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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