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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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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171号
  • 案件名称

    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斌
  • 案件缘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171号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住所地河南省息县息州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806890900XG。法定代表人:罗伟,该所所长。被告:申斌,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诉被告申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4元,由原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负担。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双双书 记 员  魏前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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