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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才、钱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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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255号
  • 案件名称

    陈启才、钱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启才;钱启兵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255号 原告:钱启兵,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承雪,系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才,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钱启兵与陈启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9月17日原告钱启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钱启兵负担。   审 判 员    刘祖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莉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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