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才、钱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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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255号案件名称
陈启才、钱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启才;钱启兵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255号 原告:钱启兵,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承雪,系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才,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钱启兵与陈启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9月17日原告钱启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钱启兵负担。 审 判 员 刘祖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莉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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