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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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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冯江、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冯江;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江。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本院在执行冯江与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偿还支付工伤赔偿款165000元。1、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2021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工商登记信息,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期限为两年。5、因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延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2021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冯江偿还5000元,此后每季度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江10000元,至本案剩余案件款全部偿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宏发石料厂承担执行申请费23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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