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川、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501号案件名称
王小川、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小川;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501号原告: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史武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可欣,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川,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与被告王小川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冀0184执1174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黑2721执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