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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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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707号
  • 案件名称

    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707号申请人:杨博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颖,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智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为(2021)津0319执13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博申请:变更杨博为(2021)津0319执13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9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19民初5851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将(2021)津0319民初5851号判决书的权利已经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判决书判决债权权利,2021年7月31日于《青年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申请人已经享有该债权,故向贵院申请将(2021)津0319执13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称,同意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杨博。被执行人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作陈述。异议审查期间,杨博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021)津0319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陈冬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查询信息打印件、《青年报》打印件、(2021)津0319执13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为证。本院查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陈东、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19142589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二、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租赁物(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R2N66KX030036、发动机号1019C006343;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R2N68KX030037、发动机号1019C006340;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R2N6XKX030038、发动机号1019C006339;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R2N61KX030039、发动机号1019C006810;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R2N68KX030040、发动机号1019C006338)享有所有权,被告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陈冬、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021年8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津0319执1304号,执行内容为办理(2021)津0319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杨博提交的证据显示,杨博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2021)津0319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杨博,并于2021年7月31日在《青年报》刊登转让公告。双方均确认,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涉车辆实际交付给杨博。异议审查期间,重庆凯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2021)津0319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杨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车辆转移登记的权利转让给杨博,并通过合法形式通知了义务人。杨博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杨博为本院(2021)津0319执13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 力审 判 员  薛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贾凌飞书 记 员  丁腾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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