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5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585号案件名称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范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585号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934053520。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董事长。被告:边平远,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范丽,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平远、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婉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某某与杨某1、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21号 下一篇 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