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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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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585号
  • 案件名称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边平远;范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585号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934053520。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董事长。被告:边平远,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范丽,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平远、范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婉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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