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吕艳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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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453号案件名称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吕艳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吕艳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行政新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广存,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峰,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吕艳武,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汝南县自然资源局与吕艳武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豫1727行审9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汝南县自然资源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海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定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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